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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厦门市厦禾路947号C幛84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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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数量: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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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单价:9999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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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茅台起诉荣和烧坊起因于“MAOTAI”字母商标。那么,被告荣和烧坊在其产品上使用“MAOTAI”字样是否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茅台酒厂认为,7260827号商标为自己合法拥有,被告在包装上突出显示了“MAOTAI”,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被告认为,“MAOTAIZHEN”是一个地标名称,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在荣和烧坊看来,虽然茅台已经将其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MAOTAI”作为地标名称,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使用,不应被一家独占,因此被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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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论在于,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是否与原告产品相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法庭上,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合法拥有284526号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被告显著使用了与原告几乎一样的字母和图案,在同一种商品上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而荣和烧坊则认为,茅台酒厂的284526号商标并未指定颜色。“我们封面图案与茅台的也是不同的,他们的是黑白的,而我们的是彩色的,就算茅台注册彩色商标,那么他们的注册时间也比我们晚。”上述荣和烧坊人士向记者表示,“我们在包装盒与瓶身上均已突出‘荣和烧坊’字样,与茅台酒厂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别,不应认定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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