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鹏飞汽车租赁中心

主营:昌乐个人汽车租赁, 昌乐婚车租赁,昌乐商务用车租赁, 昌乐汽车租赁, 昌乐单位用车租赁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物流 > 货代 > 昌乐县鹏飞汽车租赁中心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昌乐个人汽车租赁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全国
  • 产品品牌:昌乐个人汽车租赁
  • 包装规格:无
  • 产品数量:1
  • 计量单位:普通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4-04-28 14:19:11
  • 有效期至:2015-04-28
  • 收藏此信息
昌乐个人汽车租赁 详细信息

昌乐个人汽车租赁协议相关知识(二)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担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