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证办理|专业濒危证办理|选海铁联 魏经理 18604034995 ,http://www.systcgroup.com/ 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E”)管理范围的野生 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濒危证办理|专业濒危证办理|选海铁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