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制办于2013年5月17日针对全国地级市以上机构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相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