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才能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如:境外学历(香港理工大、澳科大等)到网上:出国留学服务部认证,或者到中国教育部浙江分支机构认证(金汇大厦11楼),最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
5.大专以上学历,学用专业不对口,现任工作专业性不很强,申报评审工程师,增加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一年,即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专业性很强的建筑工程、中药、西药等专业,任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
      6.本科以上学历,学用专业不对口,现任工作专业性不很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增加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一年,即任工程师职务6年以上。专业性很强的建筑工程、中药、西药等专业,任应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待。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申报的必须是毕业后开始计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正常申报的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一个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另一个是任职时间,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条件。 )
8.取得国家执业资格,(http://www.zgks.org/)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
 
二.职称外语根据 (浙人专〔2007〕80号文件)
    (一)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的: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参考依据的: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长期在野外”如何界定?答: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代理申报工程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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