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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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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深圳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0755-33101286  QQ:578207175 ,邹律师提示:找律师,请聘请您信得过的正规律师。根据: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网:http://www.law668.com,邹立洪律师:手机:13713662788---电话:0755-331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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