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RoHS法规: 指令2011/ 65 / EU
欧洲委员会於2011 年7 月1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RoHS 指令(2001 / 65 / EU) 。此指令对电子及电气产品所用的受限物质将於2011 年7 月21 日生效。
2013 年1 月3 日起指令2002 / 95 / EC 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於2013 年1 月2 日前將指令2011 / 65 / EU 更新到当地法律。在2002 / 95 / EC 规範外的且不受更新指令约束的产品,将可继续在市场上出售直至2019 年7 月22 日,这将意味着经营组织可继续在欧盟市场上分销或使用产品作商业用途付费或免费。
最新指令亦缩短了某些产品投放市场的期限,例如:医疗器械及监视和控制仪器均於2014 年7 月22 日起受到管制。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因此这项本来意欲在2009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主要在:
1.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2. 厘清了部分定义;
3.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
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