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逾期未完工工商维权获赔偿
“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是90个工作日,现在却拖延了4个多月。”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向福州市晋安区12315投诉。
去年9月29日,刘女士与福州市晋安区韩嘉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90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8日完工。同时还约定,如延期,由装修公司以基础装修报价(总价为8.5万元)的千分之一按照延期天数进行赔偿。
由于缺少工人,刘女士的装修工程无法按时完工,一直拖到今年9月才竣工。她要求韩嘉装饰有限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由于双方事先并未约定赔偿天数的计算方式(刘女士认为赔偿天数应包括休息日,而装修公司认为应扣除休息日),因此争执不下。刘女士无奈之下,向12315求助。
经过晋安区工商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最终认定,扣除法定节假日后,工期延误77天,一天赔偿86.7元。为此,装修公司应赔偿刘女士6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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