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洒水车、垃圾车、随车吊,高空作业车,混泥土搅拌车,高空作业车,消防车等专用车辆报废年限。
报废标准 延缓最长期 延缓期内定期
检验次数(次/年)
使用
年限 累计行
驶里程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年 50万公里 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21年以内每年2次
21年以后每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4
(3)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16年以内每年2次
16年以后每年4次
(4)各类营运的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0年 50万公里 5年 4
(5)各类出租汽车 19座以下 8年 与其同类车一致 不得延缓
19座(含)以上 2年 4
(6)微型载货汽车 8年 30万公里 不得延缓
(7)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10年 40万公里 5年 2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即全挂汽车列车) 8年 45万公里 4年 2
(9)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30万公里 4年 2
(10)农用三轮运输车 4年 15万公里 不得延缓
(11)农用四轮运输车 8年 25万公里 不得延缓
(12)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45万公里 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1
(13)其它汽车 10年 45万公里 5年 2
注: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标准予以核办延缓报废手续;出租车是指以乘客到达目的地且计程或记时收费的载客机动车
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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