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斯节能隔音门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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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深圳隔音玻璃_隔音门窗_居住在地铁旁高楼里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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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深圳
  • 产品品牌:朗斯DOK
  • 包装规格:请参考官方网站 http://www.dok.com.cn/
  • 产品数量:500000
  • 计量单位:平方
  • 产品单价:800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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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深圳隔音玻璃_隔音门窗_居住在地铁旁高楼里的购房者 详细信息

    王景于2008年1月入住北京市光熙家园小区9号楼20层。9号楼紧邻北京地铁13号线(以下简称13号线),每天5时~24时,每隔几分钟就会驶过一趟列车,王景常年遭受13号线运行噪声的困扰,睡眠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引发了一场有关噪音的官司。隔音门窗
  与王景有相同感受的居民不在少数。小区有6栋高层住宅楼紧临地铁13号线一字排开,距离最近的仅10多米。虽然在住宅楼与地铁中间,已经架设了一道半封闭式隔声屏,但业主认为,这样的建筑布局加之与地铁距离较近,半封闭式的隔声屏对于居住在高层的业主们来说意义不大。 隔音玻璃
  2008年11月4日和11月26日,小区内80余户集资聘请了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于22∶00~23∶00随机对小区西侧6号、7号、9号楼的10户住宅进行了室内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6号、7号、9号楼的10户住宅的噪音超标,其声环境质量均不达标。 隔音窗
  2008年12月,64户业主集体将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和北京市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铁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隔音玻璃价格
  2009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调解,以城铁公司缺席宣告结束。同年5月7日,第二次庭前调解。城铁公司准时出席,但开发商和法官在电话沟通中表示不想调解,希望直接进入审判,没有到场。调解再次无果而终。
  2009年5月1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为具有噪声监测报告的10户正式立案。
  在诉状中,原告要求,阳光城立即对13号线轨道两侧进行改造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城铁公司应对上述措施予以协助,使沿线室内状况符合国家允许的室内噪声环境标准;同时,两公司需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赔偿10名业主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5月26日起诉之日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共55900元,并支付业主前期的噪声检测费6500元。
  2010年2月20日,经过两次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的请求并非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且“阳光城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驳回原告王景的诉讼请求,同时中止其余9户的诉讼。
  2010年3月4日,原告王景不满判决结果,一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各方焦点] 谁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顾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不难发现,对于原告受到噪声影响这一事实,被告和法院都表示认可。各方的争议就聚焦在:是否应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谁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 “阳光城有义务,城铁公司有责任”
  原告王景等认为,阳光城作为光熙家园的开发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房屋,并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房屋购买者不会因室外环境的干扰而影响到室内的正常居住。
  同时,王景等认为,地铁运行是噪声产生的直接原因,城铁公司作为13号线的产权单位,对地铁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负有责任,并应承担降低或消除上述噪声的协助义务,及承担因地铁噪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阳光城: “不应作为被告主体”
  作为第一被告,阳光城认为,其开发的房子本身并非噪声源,不应作为被告主体。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均依照相关法律开展,房屋在建设中采取了设置封闭阳台和双层玻璃等措施以降低室内噪声,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景当庭认可其在购房之初未注意到地铁噪声问题,但通过开发商提供的沙盘了解到所购房屋与地铁紧邻的情况,且沙盘上有直角状的隔音屏障,并称阳光城曾口头承诺将在入住前把噪声治理到相关标准之内,但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对此,阳光城当庭反驳称,在售楼时已提示购房者噪声问题,要求其慎重考虑,对于噪声治理承诺内容应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原告也无法证明房屋对其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无法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失,故索赔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城铁公司: “无过错,无侵权不该担责”
  第二被告城铁公司认为,13号线于1999年立项,2003年投入试运行,并于2005年经过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验收,是经政府审批验收的合法项目。光熙家园于2006年开工,其在选址、建设和房屋销售时,均应知晓13号线的存在,并应预见到其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城铁公司认为,自身无主观过错,无客观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需承担部分责任,也应该由13号线的运营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判决: “阳光城尽到了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13号线运行中对王某居住生活确实产生了影响,阳光城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地将噪声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王景对这里的“最小程度”表示出极大的不满。“‘最小程度’究竟是什么?有没有标准?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将噪声标准降低到国家标准。”王景说。
  一审判决认为:“阳光城在13号线柳芳站至光熙门站轨道两侧建设了隔音屏障,并对光熙家园小区楼盘的房屋进行了阳台封闭,使用了双层中空玻璃窗,阳光城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
  原告对判决书中的“尽到义务”表示异议。“是否‘尽到’,应该依据上述法规,即‘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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