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都会计事务(嘉兴)有限公司

主营:注册公司,代理记账,会计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公司注册服务 > 国内公司注册 > 百都会计事务(嘉兴)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海宁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
  • 产品品牌:
  • 包装规格:
  • 产品数量:0
  • 计量单位:1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7-08-16 15:54:10
  • 有效期至:2017-09-16
  • 收藏此信息
海宁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详细信息

现代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制定一个程序规则可以使得办事更加同意效率,也更加方便管理,所以想要进行工商注册也有一个统一的程序规定,那么想在海宁进行工商注册需要怎样一个过程呢?嘉兴百都会计帮您整理以下几点: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儡理规定等。
第三章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第四章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