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 北京洁净室噪声控制 内蒙古洁净室噪声控制
第3.3.1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①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②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噪声频谱限制 表3.3.2
第3.3.3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文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用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