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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阿尔及利亚自由销售证书,中韩FTA产地证,CHAFTA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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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贸促会中韩原产地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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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09-24 15:31:40
  • 有效期至: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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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中韩原产地证办理 详细信息

贸促会中韩原产地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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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文名CCPIT,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成立时间1952年组织性质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贸促会中韩原产地证

贸促会的职责是:(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八)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九)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什么是FTA原产地证?——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贸易安排。由FTA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中国与韩国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中韩FTA,FTA关税减让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零关税产品:在FTA生效当年或生效若干年后,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到零;部分减税产品:在FTA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立即或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外产品: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惠国关税。如何办理FTA原产地证?——跟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是一样的,自己办理是要到商检局或者贸促会注册备案的,没有进出口权也没有备案的企业,建议您找代理办理吧,比较方便,只要填写好产地证格式给出证公司即可出证,一个工作日即可出证。贸促会中韩原产地证




第1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栏: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栏: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栏: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根据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第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第11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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