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CE 认证简介
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原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CE 还
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
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 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 应运而生。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
指令要求加贴CE 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 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
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 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 年5 月7 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
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
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贴CE 标志,而不按
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 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电源产品仅
做安全指令检查(低电压测试CE-LVD),则不构成使用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CE-EMC)同时满
足后才能施加CE 标志。
CE 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贴CE 标志时,成
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欧盟新的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 于2007 年1 月16 日生效,替代原来的73/23/EEC 及93/68/EEC(相关部分),新
旧指令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欧盟新的电磁兼容指令(EMC)2004/108/EC 于2007 年7 月20 日生效,替代原来的89/336/EEC 及
93/68/EEC(相关部分),新旧指令内容发生变化。 欧盟新的机械指令(MD)2006/42/EC 将于2009 年12 月29 日生效,替代原
来的98/37/EC,新旧指令内容发生变化。
电压及相关注意事项
欧洲的电压大部分电压为交流230V,50Hz,英国为交流240V,50Hz,少数国家为交流220V,50Hz,申请时提醒一下客户,
可以建议做到交流220-240V,50Hz。CE 标志必须按照欧盟的要求制作,标记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整个标志之最小高
度不得小于5mm。
认证所需资料
说明书、线路图、PCB 正反丝印图、零件表、关键元件清单及相关证书&规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