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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聊城市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评职称 专利申请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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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单价:800
  • 更新日期:2014-08-26 17:19:49
  • 有效期至: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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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评职称 专利申请的好处 详细信息

聊城市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评职称 专利申请的好处

专利申请未请求保护色彩,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与专利申请文件中图或照片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产品不同分两种情况而论。第一种情况,该产品与同类产品在销售时,对消费者来说,对产品外观的区别仅仅决定于或主要决定于形状和图案,并且该类产品早己公开使用各种色彩,不会仅因色彩相同或相近似而构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只要形状和图案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应判断构成侵权。例如电话机,消费者购买时,除考虑品牌和其内载的功能、性能指标外,对外观选择主要考虑形状和图案,电话机早已使用多种色彩,色彩选择是因人、因使用环境而异。如果以专利申请未要求保护色彩而规避侵权,显然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违反了民事行为中的公平原则,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立体产品很多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该产品与同类产品在销售时,对消费者来说,区别不仅决定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而且还决定于产品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色彩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虽然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只要该产品的色彩与专利申请中图或照片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判断为不构成侵权。例如外包装设计。外包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对消费者区别认购商品的重要程度差不多,虽然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相同,就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如果把这种产品判断为构成侵权,则是将“不请求保护色彩”变成了“保护所有色彩”,这实质上是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平,同样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总之,对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专利申请未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取决于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这条原则。简单地将不请求保护色彩认定为保护所有色彩或仅保护申请文件中图或照片中的色彩,都是片面的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2、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请求保护色彩是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将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排斥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那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什么要请求保护色彩呢,笔者认为,形状、图案、色彩是构成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设计特征,如果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同类产品己公知公用的,而申请保护的色彩具有新颖性,这种所请求保护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突破了这类产品传统习惯所使用的色彩,或克服了同类产品不能使用该色彩上的偏见,或使用该色彩导致了商业上获得成功等。则该色彩与图案、形状的结合,根据“审查指南” 关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即可以构成一件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反过来,如果不请求保护申请的色彩,其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因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的公开而丧失专利性。所以这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面上保护范围受到了色彩的限制而变窄,但这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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