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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俊峰亲属的委托,指派李伟东、张雪明律师担任被告人赵俊峰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俊峰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俊峰是在东方时空购物广场与同案犯陈明偶然碰到,被告人赵俊峰在整个盗窃过程中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陈明的安排,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
二、被告人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赵俊峰自愿认罪
2、被告人赵俊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赵俊峰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了自己案情,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赵俊峰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李伟东 张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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