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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四川成都破产案件律师|四川成都专业破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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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品牌:成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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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单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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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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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破产案件律师|四川成都专业破产律师事务所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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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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