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警装置:用以在塔吊载荷达到规定值时,向塔吊司机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在塔吊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或者额定起重量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警报。在塔吊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或者额定起重量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警报,且只能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2.显示记录装置:用以以图形或者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塔吊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和额定能力参数。塔吊应安装有显示记录装置。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和起重力矩。额定能力参数至少包含幅度及对应的额定起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
3.风速仪:用以发出风速警报,提醒塔吊司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起重臂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吊,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4.工作空间限制器,塔吊可装设工作空间限制器。对单台塔吊,工作空间限制器应在正常工作时,根据需要限制塔吊进入某些特定的区域或者进入该区域后不允许吊载。对群塔,该限制器还应限制塔吊的回转、变幅和整机运行区域以防止塔吊之间机构、起升绳或者吊重发生相互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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