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总局核名要求: 
注册资金需要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 
二、名称结构: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中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资”为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企业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字号为2个(含)字以上,行业要通俗易懂且与主营范围一致 
三、特别要求 
1.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 
2.无行业,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或是集团母公司;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总局核名要求: 
注册资金需要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 
二、名称结构: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例:中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资”为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企业字号+“控股”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字号为2个(含)字以上,行业要通俗易懂且与主营范围一致 
三、特别要求 
1.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 
2.无行业,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或是集团母公司;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外资投资性企业注册资金要求3000万美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