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颁布以后,新疆、内蒙古、浙江、陕西等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廉价药品采购、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陆续开始,广东、山东、北京、江苏、辽宁、重庆、新疆、广西8省(区、市)的讨论稿也陆续公布或流传于民间。笔者通过对以上12个地区的采购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除江苏省的方案中提到了“配送商业须具备现代物流能力”外,其余各省的方案中不是去掉了“现代物流”4个字,就是根本没有提及。各省为何公然不执行集采新规的有关要求,“现代物流”为何无缘药品集中采购?
“我们也觉得药品配送企业应该具有现代物流能力,可什么是‘现代物流’?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若写进药品集中采购方案,一定无法执行。”——这是笔者近期在各地关于现代物流的讨论和交流中听到最多的解释。很多人认为,集采新规中的“现代物流能力”的提法,是一个超前的概念。尽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讨论稿)》中有明确的关于现代物流能力的标准和要求,但是业内很多人表示没有看到或认为讨论稿内容不能作为标准。
显然,政策的不配套是导致集采新规无法执行、“现代物流”无缘药品集中采购、具体执行无所适从的根本原因。在新医改的政策建设初期,需要的配套方案较多,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不足、工作进度不同、对新医改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部门各自为政等原因,配套方案不可能同时颁布,为了使各个配套方案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借用和引用概念无可厚非,因此出现上述状况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绝不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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