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不好落地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支持政策不明朗。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采用了将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类,这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也带来一些问题: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应如何理解?其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有相应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 此外,她还建议明确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规则,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主管、审理、执行的内部协调机制,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与相关业务庭室的关系。“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不被拒绝审理导致‘告状无门’,也应该避免出现错位审理导致的‘张冠李戴’”,吕忠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