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租车|成都汽车租赁|成都最好的轿车出租【明佳商务租车】
[导读]《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条例》公布,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年起缺陷车不召 回可罚百万 汽车三包见曙光
明年起缺陷车不召 回可罚百万
《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条例》昨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1.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2.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 回计划实施召 回等。
视频:汽车召 回条例公布 违规缺陷车罚百万
所属分类:新闻
新功能放大观看
过去罚3万威慑力不足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 回419次,累计召
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
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
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 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生产者对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召
回汽车产品。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召 回程序有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召
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
品,并实施召
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
回,生产者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 回。
二是规定了 召 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 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 回计划,并按照召 回计划实施召
回。对实施召 回 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
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
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规定了召 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 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召
回条例”即将实施,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