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口食品通关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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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咨询:吴宇 先生
 
座机:0755-3662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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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五、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六、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八、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九、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含量及其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