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幢)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所列条件。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一般以交钥匙为标志)的,买方应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