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tel:  14721935143(上海)    13382074895(南京)      QQ:779570032   
 
座机:  025-86750370(南京)  021-31006621(上海)    进口部:林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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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进口食品注册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
 
完整,加盖印章。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
 
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
 
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
 
章。
 
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
 
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
 
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
 
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