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马来西亚由马来亚(现称西马来西亚)、沙巴和沙捞越三个地区组成。
马来西亚商标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商标法废除了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三地区各自的商标法规和申请程序,使马来西亚有了一部统一商标法。
此外,马来西亚有关商标的法规还包括1983年9月1日同时生效的《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
2.在马来西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
3.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均被为联合商标。
4.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共分34类,注册原则为一标一类。
5.马来西亚于1989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员国。马来西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
在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或没有打算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申请人可以证明他将该商标转让给一即将成立并会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已注册使用人申请,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尚未成立,那么该申请将被终止。
任何人在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册的商品上均有权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注册使用人申请。注册使用人可以或无须遵从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官针对该注册商标所提出的种种条件或限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来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的任何一位必须在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与商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与马来西亚政府签定过协议或条约的所属国公民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在某一商标的原属国的注册口或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优先权申请。其他人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对一商标的使用不会对注册构成障碍。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
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用特殊字体组成的个人、企业或公司的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前继承人的签字;
3.创造词;
4.不直接描述产品性质和特征的词;
5.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在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同时可在B簿申请注册;
2.在A簿不能注册的商标,可移至B簿申请注册;
3.具有次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适当的环境下,审查员可以将打算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申请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册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公告后至少6个月内注册为打算注册使用人,否则注册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可以放弃专用权。
审查员在核准通过一个包含姓名或继承人的商标时,必须得到该人或继承人的同意。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2.与马来西亚其他法律相悖的;
3.带有诽谤、侮辱或谩骂他人性质的;
4.歧视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的;
5.带有“PARTENT(专利)”、 “PATENTED(已获专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获皇家专利)”、 “REGISTERED已注册)”、 “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及“COPYRIGHT(版权所有)”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