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监局对药店认证后颁布的药店经营如可的证件! 是经营药店必须有的证件!
代办理由:更加专业,省时省力,没有亲自排队的烦恼,没有反复修改资料的愁怅;没有来回奔跑的麻烦。
办理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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