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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互联网出版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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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9-29 17:10:22
  • 有效期至: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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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审批流程 详细信息

经营新闻出版类电子商务业务的网站,在办理ICP登记和备案前,需要办理以下审批: 
  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及《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审批流程: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一、申请的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二、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申请的材料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机构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四、审批时限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五、后续程序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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