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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旧桃花心木家具是否可以进口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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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旧桃花心木家具是否可以进口到国内
  • 产品品牌:旧桃花心木家具是否可以进口到国内
  • 包装规格:电话:18680050597
  • 产品数量:1
  • 计量单位:1
  • 产品单价:1
  • 更新日期:2014-01-21 11:14:36
  • 有效期至: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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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桃花心木家具是否可以进口到国内 详细信息

旧桃花心木家具是否可以进口到国内

        新旧家具进口报关顾问:梁先生        Mobile: 18680050597       Tel:   +86   769 27226821             E-mail: dayou85@163.com   QQ:1614226510        博裕进口报关报检公司
        ~~~~~~~~~~~~~~~~~~~~~~~~             新家具进口报关公司/二手旧家具进口报关公司
        新旧家具进口报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二手旧家具可以进口吗???
        一般的进口木家具又分为新家具和二手旧家具,而这两种不同的家具在报关上操作是完全不一样的,在报关流程上、所需要的单证都有非常大的不同。下面我会跟各位朋友讲讲我这么多年从事家具进口报关的经验,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首先是新的木家具:新的木家具一般指的是刚刚加工完毕或者未加工完毕的半成品,这个是未经过使用的家具。新的木家具进口一般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植检证、家具的样式,新的木家具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哪个口岸清关都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啦,也建议发一些经常走开的口岸,这样在清关上,时间能快一些。清关口岸推荐如下:广州黄埔港、深圳盐田港、蛇口港、东莞虎门港、中山港、上海港等口岸都可以。清关时间:一般都是3-5日可以了。报关的流程有:货物到港——码头换单——码头(商检、清关、税金、消毒查货)——送货厂家 。以上就是新的木家具进口报关的大体情况,这些货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给我,我们再详细谈谈。
        二、二手旧家具:旧家具是指时间在100年以下的,经过使用过的成品家具。为什么说时间是100年以下的,可能有很多朋友都感觉到奇怪吧,因为超过100年的以上的已经属于古董的范围了,就不能按照二手旧家具来报关了。另外有一些不了解的朋友会问,二手旧家具不是说不可以进口吗?这种货国家不是禁止进口吗?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二手家具是可以正规报关进口的,我们公司具体多年的进口经验。当然啦,二手旧家具也不是说在全国每个口岸都可以进口的,这个需要在特定的口岸,需要经过备案的公司才可以操作的,比如在广东的黄埔港就可以进口,我们公司就具体这个资质。二手家具中,现在已经属于濒危的木材的家具是不可以进口的,因为旧家具没有办法办理出口的濒危证,自然在国内也没有办法办理相应的进口濒危证了。二手旧家具进口,你主要提供准确的木材名称就可以了,其他一些单证我们可以帮你处理。另外二手家具也有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重量、货值、新旧程度等这样都需要提供非常准备的信息,以便我们能帮你顺利申报。
        以上为关于木家具的小小的见解。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致电给我,我们再具体详细谈谈。
        如有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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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 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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