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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深圳蛇口港再生料进口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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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深圳蛇口港再生料进口报关公司
  • 产品品牌:深圳蛇口港再生料进口报关公司
  • 包装规格:电话: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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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1-21 11:12:33
  • 有效期至: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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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蛇口港再生料进口报关公司 详细信息

深圳蛇口港再生料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报关顾问:梁先生
      Mobile:   18680050597             Tel:   +86   769 27226821    
      E-mail:   dayou85@163.com   QQ:1614226510
      东莞博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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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司hua工品进口代理成功案例: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1、各种油漆、油墨、涂料、添加剂、塑胶粒、橡胶,薄膜,研磨粉,抛光油等工业hua工产品及化妆品等日用hua工品进口代理。
2、承接各种hua工进口项目包括:大宗hua工原料一般贸易进口,小宗hua工品香港快件进口等。
3、代办hua工品进口备案,hua学检验等进口必须手续及单证。      
      二、随着国内对hua工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国外高科技,高精度的hua工产品优势凸显。特别是发达国家对hua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的垄断和保护。对于高端hua工产品的需求只有通过进口来解决。特别是化妆品类,油漆油墨类,工业原料类,石油衍生精细hua工品等等。华南地区各种企业包括民营制造型企业,开始直接从日本、韩国、荷兰、德国等国家进口相关高档hua工产品。hua工品的报关申报需要进行备案,成分审核,商标审核,无毒害实验,wei险等级,MSDS,SGS等,资料准备难,海关查验难的两难。导致众多国内企业只能望叹。在我司hua工部的努力下,一套成熟的hua工品申报流程已经形成。进口国外优质化工产品不再复杂!      
      三、博裕进口物流链280人平台,服务网点包括华南区(深圳公司,东莞公司,广州公司)、华东区(上海公司,苏州公司,宁波公司)、华北区(天津公司,青岛公司)。博裕进口物流,结合全国8点一网的服务平台为您提供最优质的进口物流服务。(280位综合物流师,提供沿海12大港之进口物流联络服务)
      如有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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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和报批,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总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规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确定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规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第九条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三)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六)保护培育规划;
  (七)风景游赏规划;
  (八)典型景观规划;
  (九)游览设施规划;
  (十)道路交通规划;
  (十一)基础工程规划;
  (十二)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十三)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十五)近期保护与发展规划;
  (十六)实施规划的措施建议;
  (十七)附则。
  第十一条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第十三条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功能分区应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第十六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确定分类和分级保护地区,分别规定相应的保护培育规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护培育规划中,要将分类和分级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地区(如重要的自然景观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划为核心景区,确定其范围界限,并对其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培育规划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注意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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