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博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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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佛山三山港木材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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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佛山三山港木材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 产品品牌:佛山三山港木材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 包装规格:电话: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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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1-21 11:12:10
  • 有效期至: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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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山港木材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详细信息

佛山三山港木材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报关顾问:梁先生                                    Mobile:  18680050597
          Tel:  +86  769 27226821                Fax:  +86 769 27226814
          E-mail:  dayou85@163.com      QQ: 1614226510
          东莞博裕木材清关公司/东莞博裕木材报关报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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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木材进口报关运作流程:
国外林场(确认货已备齐)——-订仓——-装柜——-海运——-到港——支付运费——船代处换单——报检(1天)——-报关-(1天,落价格通过既当 天出税单)——交纳增值税——查柜/放行————船公司处打放行条——-熏蒸(24小时)————码头拖柜(消毒一般时间是30分钟,排队消毒)
        二、木材进口报关递单前资料的审核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1、熟悉南美、非洲、北美原木/板材的进口审价
2、审核植检证、产地证、装箱单、合同等资料的正确性
3、能通过合理的请求为客户提供口岸快速的消毒、熏蒸、检疫工作
4、节省码头费、柜租费、方便,最快时间提货
          三、木材进口报关推荐口岸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深圳盐田港 (推荐木材:北美材、东南亚(橡胶木)、非洲(亚花梨))方料。
深圳蛇口港 (推荐木材:南美材)原木
黄埔港 (推荐木材:北美、东南亚、南美、非洲)原木、板材
香港 (推荐木材:大红酸枝、大果盾木、马达加斯加卢氏黑黄檀、黑酸枝、微凹黄檀、小叶紫檀、大叶紫檀、奥氏黄檀、红檀香地板料等所有名贵木材)进口方便、快捷/安全、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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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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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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