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博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主营:进口报关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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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肇庆港木材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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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肇庆港木材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 产品品牌:肇庆港木材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 包装规格:电话:18680050597
  • 产品数量:1
  • 计量单位:1
  • 产品单价:1
  • 更新日期:2014-01-21 11:14:14
  • 有效期至: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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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港木材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详细信息

肇庆港木材进口清关代理公司

 

          报关顾问:梁先生                                    Mobile:  18680050597
          Tel:  +86  769 27226821                Fax:  +86 769 27226814
          E-mail:  dayou85@163.com      QQ: 1614226510
          东莞博裕木材清关公司/东莞博裕木材报关报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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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木材进口报关运作流程:
国外林场(确认货已备齐)——-订仓——-装柜——-海运——-到港——支付运费——船代处换单——报检(1天)——-报关-(1天,落价格通过既当 天出税单)——交纳增值税——查柜/放行————船公司处打放行条——-熏蒸(24小时)————码头拖柜(消毒一般时间是30分钟,排队消毒)
        二、木材进口报关递单前资料的审核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1、熟悉南美、非洲、北美原木/板材的进口审价
2、审核植检证、产地证、装箱单、合同等资料的正确性
3、能通过合理的请求为客户提供口岸快速的消毒、熏蒸、检疫工作
4、节省码头费、柜租费、方便,最快时间提货
          三、木材进口报关推荐口岸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深圳盐田港 (推荐木材:北美材、东南亚(橡胶木)、非洲(亚花梨))方料。
深圳蛇口港 (推荐木材:南美材)原木
黄埔港 (推荐木材:北美、东南亚、南美、非洲)原木、板材
香港 (推荐木材:大红酸枝、大果盾木、马达加斯加卢氏黑黄檀、黑酸枝、微凹黄檀、小叶紫檀、大叶紫檀、奥氏黄檀、红檀香地板料等所有名贵木材)进口方便、快捷/安全、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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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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