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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如何办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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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如何办理招标
  • 产品品牌: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如何办理招标
  • 包装规格:电话:18680050597
  • 产品数量:1
  • 计量单位:1
  • 产品单价:1
  • 更新日期:2014-01-21 11:13:50
  • 有效期至: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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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如何办理招标 详细信息

机械设备进口报关如何办理招标

报关顾问:梁先生
          Mobile:  18680050597
          Tel:  +86  769 27226821   
          Fax:  +86 769 27226814
          E-mail:  dayou85@163.com      QQ:1614226510
          东莞博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专业专注 用心服务
          Professionalism and Atten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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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口货物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博裕进口物流供应链于2001年在香港成立。作为物流行业内第一家专业从事进口代理报关的企业。公司以“精细物流,专注进口”的发展理念,一直以来为广大贸易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进口物流外包服务。多年来公司针对“机械设备,原木木材,化工制品,敏感杂货”4大类货物的申报特点,总结经验和方法,制定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进口报关流程。 
        如有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口报关顾问:梁生 186800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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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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