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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申请 撤消 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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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 有效期至: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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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撤消 专利无效 详细信息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必须满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于没有新颖性的专利,任何人可以申请撤消该专利无效。

当前,在中国,无效宣告案件呈不断增多趋势,相应的作业人员也不断增加,随着经验的积累,代理质量也不断提高。
在此,笔者将当前应用频率比较高的几种无效策略简单介绍如下: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当事人“亮剑”的时机选择

首先,在口头审理程序中,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口头陈述内容的范围方面,要求是不一致的。无效宣告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要求,在其当的时机推出自己的观点,是值得当事人认真考虑的问题之一。

其次,需要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去增加新的理由和/或证据。可以被利用的最主要的时机就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或澄清,以及专利权人对区别点第一次进行主张之后。

2. 通过合并审理的方式,可能会起到压缩对方对某份证据和/或理由的的反应时间的效果

3. 通过大量无效理由和证据隐藏真正的理由和证据。这个比较简单,就是为了分散专利权人对真正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注意力。

4. 通过其他无效理由诱导专利权人自认。比如,通过提出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无效理由,利用专利权人的辩论内容来反击其创造性。

5. 通过“无用”信息影响审查员

这些“无用”信息例如包括专利产品演示、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信息等。

无效策略的运用还需谨慎

比如,进行通过合并审理方式压缩对方的反应时间的操作的时候,很多人只是意识到了压缩对方反应时间的好处,而没有想到其不利之处。因为,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在答复期限内,还是会有权利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通过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已经对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获知,有针对性的进行答复的答复效果会比较好。但是,请求人已经没有针对其书面答复再次进行答复的机会了。这样,也可能会导致被动。再比如在多种无效宣告理由的综合运用方面,先提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再认为其修改超范围和公开不充分,就是很难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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