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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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