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0.试述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5)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11.简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能。
(1)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12.简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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