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营:专利业务,项目业务,商标业务,著作权业务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知识产权 > 苏州瑞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苏州好的专利代理,瑞思知识产权,专业专利咨询机构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苏州
  • 产品品牌:苏州瑞思
  • 包装规格:齐全
  • 产品数量:100
  • 计量单位:件
  • 产品单价:面议
  • 更新日期:2017-09-11 16:11:11
  • 有效期至:2018-09-11
  • 收藏此信息
苏州好的专利代理,瑞思知识产权,专业专利咨询机构 详细信息

苏州好的专利代理|瑞思知识产权|专业专利咨询机构苏州瑞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于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维护和管理,瑞思专利代理人团队成员具有多年的专利审查和管理经验,均具备法律和技术背景,谙熟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精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及侵权诉讼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知识产权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丰富经验,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事务所具有多年国际专利申请经验。为什么要及恢复权利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首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问:什么是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答: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首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首款的规定)。?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联系人:杨枫电话:0512-82367102手机:13962380868

苏州瑞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与 苏州好的专利代理,瑞思知识产权,专业专利咨询机构 相关的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申请8国际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5外观专利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