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2. 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 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审核与日常管理检测服务
服务对象 :生产企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十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的要求,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获得由上海市卫生局颁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卫生乙A级),可为广大企业提供建设项目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于2011年8月4日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备案号为:沪安职技字(2011)第019号,获得上海市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机构编号:XZPJ-A14。可为上海市各生产企业提供现状评价技术服务。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发布与
服务,职业病危害因数检测,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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