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紫光有限公司

主营: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隔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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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许昌油烟净化器厨房专业净化器首选华夏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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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北京
  • 产品品牌:华夏紫光
  • 包装规格:HX-YJ-D
  • 产品数量:10000
  • 计量单位:台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5-12-05 17:10:00
  • 有效期至: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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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油烟净化器厨房专业净化器首选华夏紫光 详细信息

许昌油烟净化器厨房专业净化器首选华夏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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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适用范围:

可广泛适用于宾馆、饭店,酒家、餐厅、食堂以及燃油锅炉等排放油烟的场所。


北京华夏紫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专业环保设备生产厂家,主要生产各类商用型油烟净化设备、厨房油烟净化设备及其定做油烟净化产品等。

油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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