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ISO认证、CE认证、资产评估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其他咨询服务 > 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 供求信息
载入中……
[供应]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点击图片放大
  • 产品产地:
  • 产品品牌:
  • 包装规格:
  • 产品数量:0
  • 计量单位: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8-05-08 09:12:13
  • 有效期至:2018-06-08
  • 收藏此信息
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详细信息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商标法》第5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为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范围作了界定:

(1)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组合或其他构成要素上相一致,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会导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不受商标法保护二是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和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否则有可能造成和上述同样的法律后果。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简而言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是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有效保护商标权,各国商标法通常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权。

同类型其他产品
免责声明: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浙江民营企业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普通会员信息未经我们人工认证,为了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浙商通会员。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最新产品

浙江民营企业网 www.zj123.com 版权所有 2002-2010

浙ICP备11047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