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销赃罪案例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系本市横沥镇某某玩具公司生产部主任。2010年9月开始,龙某在明知公司独家生产的汽车总动员系列玩具是不在国内市场销售,且知道彭某某、林某某(玩具公司员工)所销售的汽车总动员系列玩具是彭某某、林某某从玩具公司盗取所得,仍多次低价向彭某某、林某某收购,共收购2000多个;后龙某又从广州市和网上低价收购来历不明的上述玩具,并将购得的全部玩具10575个(约价值77794元)放到淘宝网上一经营店销售,至案发前共销售了7882个(约价值58505.8元)。2010年某月某日,东莞市公安局接玩具公司报案后,在公司内将龙某抓获,后到龙租住的出租屋内起回未被销售的赃物玩具2693件(约价值19288.2元)。破案后,起回的玩具已发还玩具公司。龙某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龙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熊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龙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1、指控的其中8000多个玩具,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属于犯罪所得,故不应该将其归为被告人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范围。2、被告人龙某是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才一时失足、误入歧途,作出本案行为,触犯法律,其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龙某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到家中起回部分玩具,减少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减轻了危害结果。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裁定: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830号刑事裁定:
准许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东三检刑不诉【2011】45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龙某于2011年8月5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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