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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如何申请国际刊号,国际刊号在国内怎么合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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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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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如何申请国际刊号,国际刊号在国内怎么合法操作 详细信息

由于中国内地出版业门槛甚高,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报刊社、出版社,许多有志于出版事业之士,纷纷绕道香港或海外注册报刊社、出版社,申请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然后回国内运作。由于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全面了解,因此有的脚踏红线,遭遇取缔;有的裹足不前,无所作为。也有一些期刊(如《财富》、《福布斯》、《世界经理人》、《凤凰周刊》等)规范运作,取得骄人业绩,成为业界翘楚。为帮助更多的国际期刊在中国内地规范运做,使之获得与《财富(中文版)》、《福布斯(中文版)》和《世界经理人》杂志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同等法律地位,我司专业提供国际期刊内地规范运作咨询服务。 
国际期刊规范运作咨询的六个理由:1、跻身规范行列,阔步向前;2、有利于期刊持续发展,基业长青;3、有利于吸引资金介入,增强实力;4、有利于吸纳精英加盟,壮大队伍;5、有利于获得公众信任,提升形象;6、有利于增加广告收入,极限跳跃。 国际期刊规范运作咨询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国际期刊(包括港澳台期刊及海外期刊);2、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能够提供ISSN证书;3、提供新近出版的样刊至少1期(如尚未出版,可暂缓提供);4、能够提供出版机构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或分行需同时提交《商业/分行登记证》复印件;5、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6、有意对期刊进行适度整改,以使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司保留拒绝为非正当出版物提供此项服务的权利。) 申请中图书刊编号程序:1、交纳咨询服务资费;2、签订《海外期刊规范运作咨询服务协议书》,支付首付款;3、提交《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刊号申请表格》及附带文件、样刊,供初审;4、初审合格者直接进入下一程序;不合格者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后的合格样刊;5、乙方为甲方提供海外期刊规范运作咨询服务,直至成功(成功以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图出具的期刊征订单,中国编号及正式发票);6、提供《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电子文本及内参资料《国际期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内容及广告等诸环节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电子文本,供出版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7、完成服务。 提供文件:1、近连续出版的报刊1-2期3份;2、出版机构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3、《海外期刊基础数据表格》。 申请中图书刊编号的付款方式1、如出版人未在海外成立公司,则需通过我司委托其他海外公司作为该刊主管单位,甲方需额外每年支付海外公司管理费2400元人民币(不含任何代支);如出版人已在海外设立公司,则此项费用可豁免。2、付款方式:首付80%,尾款完成服务后付清。 时限  约30个工作日(自出版机构提供合格样刊之日起计算)。 附录:中国出版业的主要对外政策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于永湛:在8月28日上午召开的2006北京国际出版论坛上发表的题为《新技术与出版业的未来 》的演讲)。  
中国政府一直在认真地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各项承诺,并依据排定的时间表,不断扩大出版业开放的力度。目前中国出版业的对外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在分销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目前中国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分销企业,从事国内(不包括港、澳、台)版出版物批发和零售业务。在印刷领域,允许外商在华投资设立印刷企业。在包装装潢印刷方面,允许外商在华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印刷企业;在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方面,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但中方投资者应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境内印刷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需要全部运输出境,不能在境内发行、散发。在出版物进口领域,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的进口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根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对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在境外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在境内销售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然后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方式在内地发行。在出版领域,中国鼓励境外出版单位同国内的出版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如图书版权买卖,图书的单项合作出版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境内科技类期刊出版单位可以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版权项目合作。但目前在出版方面,我国还不能允许外商投资出版领域,即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或参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联系人:张小姐   13366662123  qq:110517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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