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灯布灯原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在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三、观众厅每层超过15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演播厅、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 m2的地下室;
四、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