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
(1)、  香港、台湾、澳门公司提供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如香港公司的CI/BR/NC1(成立超过一年的则为AR1)的公证文件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一份)香港公司是由香港的律师进行公证,台湾公司的公证机构是当地法院,澳门公司的公证机构是法务局的公证署。
(2)、  外国公司提供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料必须包括公司注册号、注册地址、税号、股东资料、董事资料、经营范围(如有)及注册资本等资料)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的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一份。
(3)、  港澳台居民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的公证文件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签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外籍人士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的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签本人签字一式两份。
注:部分国家如中国没有在当地设立领事馆或大使馆的,可先由其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送到紧邻国家的中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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