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干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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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产地:上海
  • 产品品牌:实干
  • 包装规格:ocs
  • 产品数量:6500
  • 计量单位:吨
  • 产品单价:0
  • 更新日期:2018-11-14 08:06:51
  • 有效期至: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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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吊钩秤计量要求

①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②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④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⑤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钩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⑥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钩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⑦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⑧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⑨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⑩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钩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⒒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钩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⒓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钩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钩秤相应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5.6.2规定。

⒔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钩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⒕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钩秤应在满足6.1、6.2、6.4、6.5.3的要求。

⒖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钩秤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C

①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º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②供电电源
电子吊钩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钩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钩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①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②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③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④电子吊钩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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