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融资的立法思考 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民营企业因融资问题而涉嫌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小姑娘"杜益敏,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7亿元,于2009年1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吴英,原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因集资诈骗于2009年12月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田玉文,原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四川泡菜大王"之称。2007年因非法集资1.5亿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无监管的民间集资行为早晚会出现‘窟窿’,这个时间可能比较长,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出问题。"有人这样说。 现在,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以及民间融资合法性问题都呼唤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早日出台。 对于民间融资,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是"堵不如疏"。目前,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如果政府监管过于严格,既会对民营企业发展速度和发展的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又会助长个别民营企业在民间借贷中做出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在现有法律中,非法集资活动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自己承担。这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说,一旦民间融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被融资者的钱就不用还了,这样一来,最受伤的还是普通百姓。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普遍存在的、自发、自主的一种借贷行为,政府能做的就是通过立法保留其合理的一面,同时,更重要的是,规避它给社会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民间融资合法化 首先要将民间资本与其它资本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以此来创造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同时合理进行民间资源的配置,尽量减少民间资本自由流动给我国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再者,建立关于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将民间融资从目前的压制性管理转变为扶持性管理,即"堵不如疏"。从法律上合理准确地确定民间融资的概念,以加强规范管理;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作用。 二、建立统一的法律 把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之中的关于民间金融的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并进行补充,制定统一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金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