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二)、省局办理的:
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三)、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四)、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4)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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