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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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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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品牌: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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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单位: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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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4 15:56:33
  • 有效期至: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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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详细信息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1条:为规范律师人事调动、业务监督和规范律师个人业务收支行为,为端正本单位律师利益心态、矫正本单位律师的职业行为和为了造就本单位律师的优秀职业品质,根据和律师行业特定纪律规则,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律师禁止调入,违反本纪律的律师必须依法和依本规程严肃处理 第2条:本单位人事、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依本规程在履行人事管理、业务监督、财务控制、财务管理职责 。 相关人员由本所主任指定并授权依和律师行业特别规定以及本纪律规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对本所主任负责,主任对全所负责. 第3条:在本单位执业的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本纪律规程自2006年1月1日发布试运行 不按照本规定办事的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录用或应当及时清退。 本规定2006年2月10日正式执行.至2006年3月1日以前不愿受此约束的任何人均可声明或申请结清在本所的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好必需事项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无误报主任批准后调离。如有遗漏本所有权继续追偿. 未了结与本所债权债务的律师不得调离,造成损失的律师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准调离。 第4条: 本规程是2006年2月10日以后已经在编或加入的本执业单位成员愿意并接受此人事,业务,财务纪律约束的依据。每一位新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本纪律的内容和各自遵照执行的内容。 第5条:本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单位,其业务收入是指:全体律师在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基础上,由全体律师共同对外开展律师业务获得的业务和劳务收入,其一年的总和是本财务计算单位的年度总收入. 绝对禁止律师直接坐支的现象,绝对禁止律师收费后直接将款项归己然后向所内交税和交纳留成的错误做法,对这样的危险行为应告知其将会有侵占、截留、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刑事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本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详见刑法第271-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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