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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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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4-21 14:20:17
  • 有效期至: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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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范围与条件 详细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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