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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无行政区划预先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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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4-11 11:31:13
  • 有效期至: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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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区划预先名称核准 详细信息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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